(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杨杰、毋海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杨杰,毋海涛,薛小广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33号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1561号劳动大厦114楼。负责人周志刚,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智超,该单位员工。被告杨杰,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张东明,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毋海涛,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薛小广,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杨杰、毋海涛、薛小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4元,由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姬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