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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杨杰、毋海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杨杰,毋海涛,薛小广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33号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1561号劳动大厦114楼。负责人周志刚,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智超,该单位员工。被告杨杰,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张东明,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毋海涛,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薛小广,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杨杰、毋海涛、薛小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4元,由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姬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