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现州与牟发展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现州,牟发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086号原告孙现州,男,汉族,1950年5月30日生。被告牟发展,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现州诉被告牟发展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现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现州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现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现州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延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