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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周顺耀申请执行杨欢、陈峰山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耀,陈峰山,杨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周顺耀,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陈峰山,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欢,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顺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如果被执行人陈峰山、杨欢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周顺耀可向法院申请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0092号执行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