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德武、祝阳与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都国际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武,祝阳,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都国际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武。申请执行人祝阳。被执行人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楚都投资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法定代表人董应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都国际大酒店(下称楚都酒店)。住所地:宜城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董应词,楚都大酒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德武、祝阳与被执行人楚都投资公司、楚都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襄阳中院作出的(2012)鄂襄阳中立民调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2013)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楚都投资公司、楚都酒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德武、祝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该两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襄阳中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楚都投资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宜城市七里岗路土地证号为宜城国用(2011)第0040090185号、土地面积为30207.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宜城市公园路土地证号为宜城国用(2011)第0040130184号、面积为2000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楚都酒店所有的房产所有权予以了查封。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张德武、祝阳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行人楚都投资公司、楚都酒店名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及房产所有权,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城国用(2011)第0040090185号、土地面积为30207.1平方米,证号:宜城国用(2011)第0040130184号、面积为20000.5平方米)、被执行人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都国际大酒店名下登记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鄢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德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