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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监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监字第37号一审原告张某某。一审被告刘某某。一审原告张某某与一审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案外人张润德现提交证据证明一审调解给刘某某所有的羊流镇商业街羊祜像南路西的三层门头房系其所有,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3)新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其锁审 判 员  郇宜瑕人民陪审员  侯诗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米成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