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南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昭豪与被执行人颜少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昭豪,颜少滨,詹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周昭豪,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颜少滨,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第三人詹生鹏,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申请执行人周昭豪与被执行人颜少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二初字第3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颜少滨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房管、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颜少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华贸支行有小额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有号牌号码为粤D22F**宝马小轿车、粤DTV8**本田雅阁小轿车外,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被执行人颜少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华贸支行开设的账户,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采取措施;对于粤D22F**宝马小轿车、粤DTV8**本田雅阁小轿车,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协商同意,将粤D22F**宝马小轿车、粤DTV8**本田雅阁小轿车分别以人民币395000元及14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第三人詹生鹏。该变卖所得款抵除上述二部小轿车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按揭贷款尚欠的贷款本息422993.79元、违章未缴罚款2900元后,余款109106.21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昭豪。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卖被执行人颜少滨所有的粤D22F**宝马小轿车、粤DTV8**本田雅阁小轿车给第三人詹生鹏。二、解除对粤D22F**宝马小轿车、粤DTV8**本田雅阁小轿车的查封。三、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