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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蒋钟与孙发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钟,孙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021号申请执行人:蒋钟,居民。被执行人:孙发军,农民。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发军之妻陈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