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安徽辉隆阔海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南县禾丰粮贸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辉隆阔海农产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阜南县禾丰粮贸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6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辉隆阔海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节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禾丰粮贸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付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辉隆阔海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禾丰粮贸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禾丰粮贸收储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