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詹敬与周红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敬,周红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006号原告詹敬,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黄国泽,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者,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敬诉被告周红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敬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红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敬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敬撤回对周红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为1122元,由原告詹敬负担。审 判 长 邹 焱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人民陪审员 廖启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段伶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