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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宏强、李彦庆、王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开发区支行,李宏强,李彦庆,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南路39A号。代表人王明信,行长。被执行人李宏强(身份证号码238051991********),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彦庆(身份证号码2308041967********),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敏(身份证号码2305211973********),现下落不明。上列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撤销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宏强名下、位于威海市苘山镇中韩路32号楼303室的房产查封;二、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三、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志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