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旗民族路支行诉王明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4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旗民族路支行被申请人王明泽,男,44岁、汉族,工人,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改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民族路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明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明泽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3日内履行义务,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扎赉特旗工商银行工资账户,从2015年7月28日开始直至冻结扣满30143元为止。申请人同意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方式结案并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扎执字第4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罡执行员 : 德 泉执行员 :敖宝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