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王江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王江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安某某,女,生于1999年10月14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谭丽,女,生于1969年4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王江泉,男,生于1988年6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王江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皓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