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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王江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王江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安某某,女,生于1999年10月14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谭丽,女,生于1969年4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王江泉,男,生于1988年6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王江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皓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