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世海与王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海,王秋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85号原告张世海,男,197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冉露,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秋松,男,198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海诉被告王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海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世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源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