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南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升华与刘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升华,刘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曾升华。委托代理人冯滟云,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凡,广西源群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升华诉被告刘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升华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升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曾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效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 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