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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08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亚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应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