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国庆诉沈永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26号原告陈国庆,男,生于1963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沈永委,女,生于1979年1月12日,汉族,住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庆诉被告沈永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庆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沈永委所有的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川R×,车辆识别代号:×),位于渝中区×路×号×#(所有权人:沈永委)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了(2015)广安民保字第52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沈永委所有的车辆、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国庆的申请对被告沈永委的车辆、房屋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本案原告用其所有的位于岳池县×镇×巷×号×家园×栋底层(南)(建筑面积:28.1平方米,房权证号:房权证岳字第×号)2号车库。丰田轿车(车牌号:川X×,车架号×)一辆为保全提供担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陈国庆所有的位于岳池县×镇×巷×号×家园×栋底层(南)(建筑面积:28.1平方米,房权证号:房权证岳字第×号)2号车库。丰田轿车(车牌号:川X×,车架号:×)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