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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梅,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女,汉族,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地址马村区待王镇东孔庄村。张冬梅与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焦作市马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马劳仲案字(2014)第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冬梅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在金融、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方面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崔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刘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