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寿生与李寿梅、徐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生,李寿梅,徐小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861号原告:李寿生。被告:李寿梅。被告:徐小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生诉被告李寿梅,徐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寿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寿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寿生承担。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