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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卢某某,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朱某某,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曾钦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曾彩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