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德建与张春雨、冯东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686号原告张德健,男,1989年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被告张春雨,男,1992年出生,汉族。被告冯东升,男,35岁,汉族,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建诉被告张春雨、冯东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德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张德建负担。审判员 刘永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