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吴某甲,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平安(吴某甲父亲),男,194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甲,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吴平安、谈新红、被告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1998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91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11月13日生男孩贾某乙,孩子现上初中,2003年4月15日领取结婚证。其与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共同抚养孩子。2008年其与被告在座南面北的庒基上建砖混结构平房三间并带刀把、砖木结构大房三间,2013年购买货车一辆。新房建起后,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有诊断证明、病历可证实。2014年7、8月,被告在家无故殴打其,其回娘家居住。被告曾赶到其娘家辱骂,并与其父母发生争执,强行将其拉上车回家。回家后被告继续殴打,其趁机逃跑。2014年8月,其曾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其撤回起诉,但双方仍分居生活。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贾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2年1月13日生男孩贾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03年4月15日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打架。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4月1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男孩贾某乙由被告抚养,其承担抚养费的二分之一;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打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夫妻矛盾,经营好自己的婚姻生活。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孟娜代理审判员 毛 龙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