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林俊华与官海祥等十七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华,官海祥,官富和,林连利,蔡振强,蔡述毅,施全亮,施勇值,吴春兰,廖庆慰,廖远平,黄桂珍,陈其荣,陈发钦,廖玉容,吴释宾,吴根旺,罗秋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少民初字第45号原告林俊华,男,2000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法定代理人林旺生,男,住福建省清流县,系原告林俊华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林水秀,女,住福建省清流县,系原告林俊华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黄义华,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官海祥,男,1997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法定代理人官富和,男,住福建省清流县,系被告官海祥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林连利,女,住福建省清流县,系被告官海祥的母亲。被告官富和,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林连利,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蔡振强,男,2000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法定代理人蔡述毅,男,住福建省清流县,系被告蔡振强的父亲。被告蔡述毅,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施全亮,男,2000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法定代理人施勇值,男,住福建省清流县,系被告施全亮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吴春兰,女,住福建省清流县,系被告施全亮的母亲。被告施勇值,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吴春兰,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廖庆慰,男,2000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法定代理人廖远平,男,住福建省清流县,系被告廖庆慰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黄桂珍,女,住福建省清流县,系被告廖庆慰的母亲。被告廖远平,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黄桂珍,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陈其荣,男,1999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法定代理人陈发钦,男,住福建省清流县,系被告陈其荣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廖玉容,女,住福建省清流县,系被告陈其荣的母亲。被告陈发钦,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廖玉容,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吴释宾,男,1999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法定代理人吴根旺,男,住福建省宁化县,系被告吴释宾的父亲。法定代理人罗秋莲,女,住福建省宁化县,系被告吴释宾的母亲。被告吴根旺,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罗秋莲,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华诉被告官海祥、官富和、林连利、蔡振强、蔡述毅、施全亮、施勇值、吴春兰、廖庆慰、廖远平、黄桂珍、陈其荣、陈发钦、廖玉容、吴释宾、吴根旺、罗秋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俊华以被告官海祥的监护人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同),被告蔡振强、施全亮、廖庆慰、陈其荣的监护人已各支付赔偿款2000元,被告吴释宾的监护人已承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已向原告出具欠条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林俊华负担。审判长 范招玉审判员 黄亚闽审判员 韩秋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阿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