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唐XX,女,汉族,农民。被告张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