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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唐XX,女,汉族,农民。被告张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