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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郭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郭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崇福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15618240-2。法定代表人蔡宇斌。委托代理人倪英富、郑维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福彬,男,1937年12月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8元,减半收取3134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赖昕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