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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恢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马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香,马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恢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马成龙,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香与被执行人马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47000元,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9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再次下达传票和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马成龙的父亲马育才于2015年4月28日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李春香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表示一次性支付32000元申请执行人就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双方再别无其他纠纷。马育才于2015年4月29日将案款交到法院,同日将32000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职权对(2014)胶执字第869号执行一案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恢字第125号,于2015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受理,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