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姜华与山东省郓城县华宇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姜华,山东省郓城县华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刘姜华(曾用名刘XX),农民。被告:山东省郓城县华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庙乡前刘村。法定代表人:仲崇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姜华诉被告山东省郓城县华宇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姜华于2015年8月3日以要求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姜华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秦 全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