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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霍×与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3718号原告霍×,男,1988年6月5日出生。被告来×,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与被告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成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商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