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霍×与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3718号原告霍×,男,1988年6月5日出生。被告来×,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与被告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成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商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