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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陕西航泰某某公司与青海都兰县西利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兰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航泰某某公司,青海都兰县西利来煤业都兰某某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陕西航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被告青海都兰县西利来煤业都兰某某煤矿。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先才,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航泰某某公司诉被告青海都兰县西利来煤业都兰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陕西航泰某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匡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