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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季云鹏、吉文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云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吉文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云鹏。委托代理人范国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诉讼代表人施顺华。委托代理人彭慧。委托代理人吴渭东。原审被告吉文浩。上诉人季云鹏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原审被告吉文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季云鹏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云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云鹏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