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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华再锋与林兴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再锋,林兴军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848号原告华再锋。被告林兴军。原告华再锋与被告林兴军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华再锋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