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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梅琴、马培与陶文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梅琴,马培,陶文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何梅琴,女,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马培,男,1957年5月9日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卞晶晶,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文君,男,1986年12月21日生,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梅琴、马培与被告陶文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按照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规定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雨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