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李建军、李班明、郝爱生、靳长才、张小龙、李海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李班明,郝爱生,靳长才,张小龙,李海生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军,绰号“高蛋”,男,1979年12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142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山西省方山县人,捕前住本县大武镇大武一村。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羁押于临县拘留所,当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转刑事拘留,2月13日经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并羁押于临县看守所。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班明,男,1970年11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141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方山县人,捕前住大武镇大武一村。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当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月13日经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郝爱生,男,1956年10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1423301956********,汉族,小学肄业,吕梁市大土河焦化有限公司项目部工人,山西省方山县人,捕前住本县大武镇大武一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3日决定对其采取逮捕措施,2015年3月2日被抓获,当月3日羁押于临县看守所。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靳长才,男,1968年8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人,捕前住大武镇大武一村。2015年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方山县检察院批准后被逮捕并羁押于临县看守所。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小龙,男,1974年11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1423301974********,汉族,小学文化,霍州煤电店坪煤矿工人,山西省方山县人,捕前住本县大武镇大武一村。从1994年起三次被判刑,其中2001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被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0月19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当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转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方山县检察院批准后被逮捕并羁押于临县看守所。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海生,男,1972年5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1423301972********,汉族,初中肄业,经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捕前住离石区前王家坡村。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当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转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方山县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并羁押于临县看守所。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李班明、郝爱生、靳长才、张小龙、李海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平、赵隆、张兴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建军、李班明、郝爱生、靳长才、张小龙、李海生等被告人与方山县大武镇大武一村其他村民以反映村干部违法违纪及财务不公开等问题为由,先后多人、多次在方山县人民政府、吕梁市委市政府、山西省委进行非法上访,并将非法上访情景拍成图片,在微信上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上述上访活动中被告人李建军、李班明、郝爱生、靳长才、张小龙、李海生积极进行参与,造成了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建军、李班明、郝爱生、靳长才、张小龙、李海生积极参与村民的非法聚众上访,其行为造成县、市、省三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在上访过程中,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而且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并造成多名不明真相群众围观,虽经多次劝诫,仍不返回,并且将上访情况进行摄像、拍照后传播网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劲松派出所证明材料、离石区公安局驻吕梁市委大院信访秩序依法处理办公室情况说明、吕梁市人民信访大厅情况说明、方山县信访局情况说明、各被告人到案经过、方山县农经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银行汇款记录、通话单、方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龙前科材料、上访人员名单、举报信、吕梁市委保卫科报案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建军辩称:我对公诉指控没有意见,我们犯罪情节较轻,请法庭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理。被告人李班明辩称: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这次上访确实不对,不过我们没有与公家的人争吵,请从轻处罚。被告人郝爱生辩称:我没有参与太原的那次上访。2015年1月7日那天我没有去镇政府和县政府上访,只是去了市委上访过。被告人靳长才辩称:2015年1月7日那天,我没有参与上访。被告人张小龙辩称:我对公诉指控没有意见,自行的行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以后不会非法上访了。被告人李海生辩称:指控我参与上访是事实,但当时我认为是向上面反映问题,要求惩治腐败,不是非法上访。新闻自由、传播自由。如果我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犯罪,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小龙等人去方山县大武镇政府反映本村村民委员会将16间门面房违规低价出租的问题。大武镇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答应于2015年2月13日前办结。被告人李建军等人未按信访规程等待结果开始了非法上访。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建军等村民非法上访到方山县信访大厅,反映该村村委低价出租门面房要求政府解决问题。信访局工作人员依法处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建军等人拒绝接收《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并将信访材料拿回。2014年12月15日,方山县农村经济管理局作出方农行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方山县大武一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3日与吴五明签订的房屋承包租赁合同无效,该书同时告知行政复议期间为60日、行政诉讼期间为3个月。2014年12月16日,李建军、李班明、郝爱生、靳长才、张小龙、李海生等被告人与其他村民共140余人先是到吕梁市委楼前非正常聚结,反映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约17时,又先后从信访大厅强行闯进北小门,进入市委大院,被执法民警强行拦截于常委楼与政协楼交叉口。后非访群众又非法聚结在综合楼前下坡半道上,将交通堵塞约三十分钟,严重地干扰了市委在院的交通秩序及办公秩序。当日19时,吕梁市信访局召集涉案单位,召开了专题会议,并督促方山县委、政府依法办理,做好化解、教育及稳控工作。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建军等人到山西省委上访,大武镇政府领导将县农经局认定大武一村村委与吴五明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决定书用彩信传到太原,并通告了上访人员。当月26日镇领导赶到太原将县农经局的处罚决定当场进行了宣告,上访人员仍不撤回。2014年12月26日上午,李建军、李班明、郝爱生、靳长才、张小龙、李海生等被告人与90余名村民又到山西省委大门前聚众非法上访,经县政府接访工作人员多次劝解,村民不听,集体跪在省委大门口东侧人行道处,时间长达一小时,致使省委大门口东侧人行道不能正常通行,引来大量不明真像的群众围观,被告人李海生将此次上访情况进行摄像、拍照后在微信朋友圈转发。2015年1月5日上午8时许,李建军、李班明、郝爱生、靳长才、张小龙、李海生等被告人与30余名村民再次在省委大门前以拉横幅引起领导重视的方式聚众非法上访。工作人员劝说让去信访局反映问题,但上访人员拒不听从,其横幅被工作人员强行撤走。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李建军、李班明、张小龙被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月7日,大武一村的村民先是到方山县政府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后郝爱生等被告人与50余名村民又非法聚结在吕梁市信访大厅索要被拘留人员。下午15时25分左右,上述信访人员因情绪激动,从北小门冲进市委大院,集中在综合楼前将大路封堵,致使多名市委领导和工作人员无法出入,严重地干扰了市委大院的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另查明被告人张小龙有如下前科:1994年6月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被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8月被释放;1997年5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9月释放;2001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被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0月19日被释放;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作绝对不起诉。上述事实,有信访视频资料、信访记录、证人证言、上访人员签名单、工作人员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李班明、郝爱生、靳长才、张小龙、李海生等人,在向大武镇政府反映村干部涉嫌违规发包村委门面房时,大武镇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受理并且已经书面明确告知处理期限,但被告人李建军等人不遵守信访秩序,非法去方山县政府信访,且拒绝办理信访手续。后又多人、多次越级上访,且拒不依法去信访部门反映信访诉求,而是去市委大院、省委门前非法聚集,造成多名不明真相群众围观,不仅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而且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在被告人李建军等人非法上访中,经工作人员多次劝诫仍不撤回,并且将非法上访情况进行摄像、拍照在网络上传播,对其他信访者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严重破坏了信访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总之,其非法信访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交通秩序、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起诉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军等人在村民聚众非法信访中均是积极参与者,各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龙有前科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按照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班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郝爱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靳长才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小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李海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需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泉葆审 判 员  张元生人民陪审员  吉晶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小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