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开云与沈家伟、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汽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云,沈家伟,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汽运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13号原告:王开云。委托代理人:钟南湘,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惠玲,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家伟。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汽运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云诉被告沈家伟、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汽运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云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本院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王开云承担。审判员 张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