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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减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高耀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高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027号罪犯秦高耀,男,1965年9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高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宣判后,秦高耀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该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陕刑一终字第00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秦高耀在服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7个,提请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秦高耀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本院2015年7月22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秦高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高耀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