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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杨、王智超诉被告沈阳亿顺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王智超,沈阳亿顺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刘杨。原告:王智超。委托代理人:刘杨。被告:沈阳亿顺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杨、王智超诉被告沈阳亿顺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杨、王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朴银实审判员  李沿泽审判员  王 嘉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