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储礼锋与刘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礼锋,刘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71号原告:储礼锋。委托代理人:储海根,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刘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储礼锋与被告刘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储礼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刘新生所有的XXXXXX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储礼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新生所有的XXXXXX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则丧失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球审 判 员 程灿玲人民陪审员 王春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郭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