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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安某,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委托代理人郭艳丽,系陕西省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