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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嫩兑申请执行马小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嫩兑,马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64-1号申请执行人何嫩兑,男。被执行人马小五,男。何嫩兑申请执行马小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远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小五的爱人闫莉莉银行存款24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顺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