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嫩兑申请执行马小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嫩兑,马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64-1号申请执行人何嫩兑,男。被执行人马小五,男。何嫩兑申请执行马小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远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小五的爱人闫莉莉银行存款24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顺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