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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郭艳萍与程健、皮富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萍,程健,皮富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郭艳萍,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程健,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平遥县居民,住平遥县。被告皮富贵,男,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萍与被告程健、皮富贵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艳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健、皮富贵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赵鑫、郭兰萍分别以其所有的晋K×××××号雪佛兰牌轿车、晋K×××××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艳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健、皮富贵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赵鑫用以提供担保的晋K×××××号雪佛兰牌轿车。三、查封案外人郭兰萍用以提供担保的晋K×××××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韩海兰审 判 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