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信中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乃操申请执行毕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执字第36号刘乃操与被执行人毕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乃操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立案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毕庆丰在各商业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毕庆丰在罗山县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85%股权,于2014年4月2日移送本院司法技术处进行评估,但因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财务报表、账薄、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2014年5月13日退回。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毕庆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权利人刘乃操,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信中法执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训利审判员 陈鸿飞审判员 曾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坤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