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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33号原告:杨某,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孟某,女,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应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学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