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枫与龚瑾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枫,龚瑾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708号原告朱枫,女,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朱敏(系原告姐姐),女,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龚瑾瑜,女,1948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枫诉被告龚瑾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学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