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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枫与龚瑾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枫,龚瑾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708号原告朱枫,女,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朱敏(系原告姐姐),女,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龚瑾瑜,女,1948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枫诉被告龚瑾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学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