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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沅刑执字第8号罪犯张某某,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4年8月13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本院作出了(2014)沅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1日罪犯张某某以其患严重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本院委托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张某某进行疾病鉴定。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委托沅陵县司法局对罪犯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同年7月7日,沅陵县司法局建议本院对罪犯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并于2015年6月26日向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对罪犯张某某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函,同年7月10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沅检暂意[2015]3号检察意见书,建议本院依法决定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张某某经湖南省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患有:1、高血压3级(极高危);2、冠心病,心功能1-2级;3、脑动脉硬化;4、高脂血栓;5、心包积液(少量)等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