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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西昌市航天路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告北京浦克远航企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航天路小区业主委员会,北京浦克远航企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西昌市航天路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叶生弟,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北京浦克远航企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航天路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北京浦克远航企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市航天路小区业主委员会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航天路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航天路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昌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彩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