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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8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成都青羊盛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洁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831-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盛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天汇中心9层923号。负责人:黄彦被执行人金洁,女,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国公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受理成都青羊盛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洁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房屋(权**)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2015)高新执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