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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伟与范华宇、孙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范华宇,孙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桐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王伟,女,汉族,1986年1月19日生。被告范华宇,女,汉族,1987年3月16日生。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范华宇、孙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伟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