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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郭子君与吉林省新东泰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君,吉林省新东泰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栗永根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郭子君,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新东泰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喜庆,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香杰,吉林王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永根,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子君诉被告吉林省新东泰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栗永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子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子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收取465元,由原告郭子君负担。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庆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