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郑某某。被告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不知被告去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3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钟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