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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刘某,男,生于1979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绵阳市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96年1月4日,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梁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