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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二申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瑞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瑞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二申字第008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5楼2门30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涵,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瑞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二路l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2单元22512室。法定代表人:钦晖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涛,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瑞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穆 毅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百度搜索“”